个人所得税主要是对纳税人的所得进行征税的一种税种。所得主要包括:
工资薪金所得
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
劳务报酬所得
特许使用权,股息红利所得,其他所得等。
如果自然人之间的银行往来被认定为所得,不管是工资薪金也罢,劳务报酬也罢,或者股息红利也罢,按照规定是应该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如果不是所得,仅仅是个人之间的往来账项,是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的。
银行和税务暂时还没有联网,自然人之间的银行往来,如果是经济性质的,当然算收入,原理上是要交个人所得税,但是因为不好管理和控制,税务在自然人之间的经济往来还没有得到良好的控制。原因分为以下两点:
举个生活中的例子
个人可以去税务局或者邮政代开劳务费发票。比如你是学校学生到商场演出,结账时,别人需要发票才结账、粉刷工自己给自己打工的那种做一些零碎的活,结账时,别人要发票。这时候就是需要自己拿身份证去代开,这就是自然人需要交个税的例子,无论对方是公司还是自然人,只要别人需要发票,你都得去代开,代开时就会涉及到交税,具体涉及到增值税、附加税(城建税、教育税附加、地方教育税附加)、个人所得税。
劳务报酬所得应预缴税额=(劳务报酬-减除费用)*预扣率-速算扣除数
其中: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按八百元计算,每次收入超过四千的,减除费用20%算。
自然人与自然人之间什么收入需要交个税
个税概念:个人所得税是调整征税机关与自然人(居民、非居民)之间在个人所得税的征纳与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
非请自来。
如题目所述,自然人之间的银行往来不会被认定为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自然谈不上交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方式主要是代扣代缴方式。简单来说,税务机关只能监控到需要“做账”的支付方是否按规定进行个税纳税申报;“没有”支付方(不做账),个人取得再多的收入,即使属于个人所得税征税范围的所得,税务机关都难以征收。
鉴于此,那些能取得灰色收入的群体,生活过的堪是有滋有味。如常见的房屋租赁,房东取得租金收入,无论是现金交易或银行转账,不开发票、不主动申报,按现行制度,税务机关都难以对其征收个人所得税。而工资呢,多少也别想跑,呵呵……
或者可以这样说,自然人之间的银行转账往来,个人银行账户的款项存入即使被监控到,也只能证实收到多少钱,而不能分辨是什么钱!无法证实是否属于个税应税所得,谈不上征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目前银行和税务系统之间还是没有联网的,即使联网了,对于个人之间的银行往来,也无法直接判定是不是收入所得。就单笔转账而言,也就难以判断是否要交个税。不过,如果将个人的收入作为一个体系,一定是有迹可循的。
1. 你是不是特殊人群。
所谓特殊,一般是你的身份比较特殊。作为某公司的股东、法人、高管之列的,那么你的个人账户都是有可能在某个特定情况下,被人挖出来调查的。所以,每一笔账是否能够合理的解释来源,该交的税有没有交齐,都是需要先自己衡量的问题。
2. 转账的源头有没有问题。
如果表面是个人卡转账,实质是公司账户——>个人账户……个人账户的,一旦该公司被查到有问题,那么可能顺带就发现了漏缴的税款。最后,纳税人需要补税,扣缴义务人会处以罚款。因此,是单纯的个人转账,还是有意的通过私人转账,要加以区分。
首先,老周认为这银行往来资金肯定是不能被认定为收入的。
不过,你这个问题很有意思啊,也确实值得大家去思考一下。
就目前来讲,银行和税务系统是没有联网的,如果稽查局去查询个人的银行账号信息,是需要市一级税务局长签字同意的,还得同时拿着检查证和检查通知书才可以去银行查询个人银行账号的信息。目前,世界上好像还没有那哪个国家的银行和税务的信息系统是联网的,即使最先进的美国,也没有让税务和银行的系统联网,当然,美国税务局(IRS)的权力是特别大的,甚至都税务警察,可以佩戴枪支,查询个人银行账户的程序很简单,拿着搜查证就可以去查账了。
从目前的国情来讲,老周认为银行和税务系统联网的可能性微乎其微,你这么想啊,制定政策的都是些什么人?每年在北京开RD、ZX会议的时候,有资格举手投票的都是些什么人?谁又是个人所得税的的重点嫌疑人群?他们会同意把自己的银行账户信息那么轻易的给交给税务局?
银行和税务联网,是一个美好的构想,一旦实现,税收会更加科学,更加公平,更加透明,范冰冰案也不会重演,可惜,这只是一个梦想,呼吁了很多年了,我看离实现这个目标越来越远了,基本上不可能实现,国情使然吧。
虽然不能联网,但是生活还得继续,我们来回到问题本身吧。自然之间的银行往来亦或是自然人之间的现金往来,到底算不算个人的收入,计不计算个人的应纳税所得额呢?这个要看收入的性质是否符合个税法的规定,个税法用正列举的方式列出了哪些收入是应税收入,一共九种,其余的并不是,也就是不是你收到的每一分钱都要计算缴税的。这九种分别是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经营所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七)财产租赁所得; (八)财产转让所得; (九)偶然所得。 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取得前款第五项至第九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
要看自然人之间的银行往来是什么性质的,符合收入条件的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不符合的则不用缴纳。
举两个最简单的例子,一个是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一个不需要缴纳。
1.小张向老王借钱10万元,约定一年后还,利息5千元
老王将钱打到小张的银行卡内,这笔钱的性质就不算是收入,这10万元不用缴纳任何的个人所得税。
2.一年后,小张还本付息给老王
关于这个问题如下:
1.如果未来银行和税务系统联网,自然人之间银行往来不可能全部计算收入。不过如果这种往来实质是一个自然人向另一个自然人支付的收入,未来一旦税务机关监控发现自然人账号有资金入账,肯定会进行判别分析是否是收入的可能性高低,如果自然人没有申报,可能首先会进行提示提醒,要求反馈说明情况。如果解释说明税务机关认为有疑点的可能会启动核查程序。
2.实际上新的个人所得税系统已经通过采集个人家庭人员信息加上与其他部门的联网,实际上目前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直系亲属有了一部分数据,未来相信随着数据信息的进一步整合,通过大数据分析,可能自然人之间的资金往来,直系亲属肯定会直接排除,可能监控的是没有任何亲属关系自然光之间的资金往来。这种对个人收入监控的做法实际上已经在一些发达国家做为税源监控的一种手段。
3.纳税人没有必要担心自然人之间的银行资金往来都会缴纳个人所得税,而是确实是个人的应税所得收入,肯定要依法申报收入。
4.目前我们国家的个人所得税收入基本,采取核定源泉扣缴的办法,还没有对个人资金账户进行税源监控,未来随着税收信息化、大数据分析的深入推进,数字货币的实施,相信这项工作肯定只是时间问题,一旦时机成熟,相信这项工作会得到推行。
这个需要区分具体情况来确定,不可一概而论。
举个例子。
老张买房子,向老李借了20万元,一年后将钱还给老李。像这种个人之间的往来,你说老张银行卡里这20万元算收入吗?应该缴纳个人所得税吗?当然不应该,因为老张这20万元是向老李借的,最终是要还给老李的。个人所得税法对于应税收入是有专门规定的,哪些应该交税讲得一清二楚。当然,个人所得税法上不叫收入,而是叫所得。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所得,包括以下九类: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假如银行结算系统和税务系统实现联网,自然人之间的银行往来是否算收入呢?这倒未必。单纯的资金往来并不能证明收款人就取得了所得。其次,税务部门征税的方法有其特定的规定,不可能根据监控自然人之间的资金往来作为征税依据。
单纯的资金往来并不能证明个人取得了所得。
从逻辑上来说,判断个人取得了所得,其必要条件是取得了经济利益,收到资金当然是经济利益的一种形式。但是经济利益不仅仅包括收到现金,也包括其他形式,比如以物易物、减少债务等。
其次,一个人银行的账户收到了资金,并不能证明这个人取得了所得,有可能这笔资金只是单纯的往来款项。例如张某将钱暂存在王某的账户上,不能说明王某就取得了所得。
所以,自然人之间有了资金往来,既不是证明收款人取得所得的充分条件,也不是必要条件,仅仅凭几笔银行资金往来流水,不能证明什么。
税务机关不可能广泛的采取监控个人资金的方法来征个人所得税。
且不说银行系统是否会开放端口给税务局使用,就算开放了,也没有办法监控每笔资金往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