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数据是大数据,杀熟是杀熟,两者是能凑在一起,但因果关系并不必然。
关于什么是大数据,我写过一篇"高大上的'大数据'到底是什么",大家不妨点我的头像去看看(绝非广告,是我怕抄多了头条不给发这篇东西)。为了讨论这里的问题,简要地说一下:大数据是关于数据的数据,是从基础数据分析、归纳、总结出来的结论性数据,并不是基础数据本身数值大、复杂性高、数量多…的意思。基础数据量少也可以产生大数据,只是得出来的结论容易不靠谱。基础数据量越大,对基础数据进行分析的方法越缜密,综合后得出来的结论就越趋近于100%靠谱。
大数据杀熟其实不那么大数据,它是比较精确地针对某个人,类似于"骗子先摸清你的底,再投你所好地做局"的情况,只是关于你的数据基本上都是你自己送给人家网站的。
杀熟(其实两边没那么熟,但称之为"杀生"似乎又残暴了点儿),以"人"为单位的话,基础数据项只须有一个就足够了。当然,关于某个特定的人的各种信息也构成了一种大数据。
诈骗违法,杀熟起码是不道德。但大数据杀熟多了个高大上的形容词,就给律师们增加了许多"我的委托人并不特意针对你,就算客观上给你带来损失,也不是我委托人的本意——他是为了发展科技呀balabala…"的辩护逻辑。
大数据杀熟,从法律法规理解的角度上,看“大数据”对“被害人”造成多大的“损失”,或者是否有造成损失!
首先,应用软件服务平台有权利对不同消费群体进行设计收费标准,这个是平台必有,也合法的定价权利,并且法律和行政管理部门也会尊重运营商的定价权。
从变动的定价权的行为来说,作为消费者有权利知道更改收费标准的详细细节和原因,但是有权利知道并不能代表消费者会主动去搜查相关公告信息或者平台会对消费者进行强影响力的推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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