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吉林省大学生创业园管理办法的征集意见,以下是一些建议供您参考:
1. "明确创业园定位":明确大学生创业园的定位,是提供创业孵化、项目孵化、成果转化、人才培养等多方面服务的综合性平台。
2. "优化政策支持":
- 提供税收减免、资金支持、场地租赁优惠等政策,降低大学生创业成本。
- 建立创业基金,为有潜力的创业项目提供资金支持。
3. "完善服务体系":
- 建立创业导师制度,为大学生创业者提供专业指导。
- 开展创业培训,提高大学生创业者的综合素质。
- 加强与高校、科研院所的合作,推动科技成果转化。
4. "创新管理模式":
- 建立健全创业园管理制度,明确各部门职责,提高管理效率。
- 推进信息化建设,实现创业园管理工作的数字化、智能化。
5. "加强宣传推广":
- 利用多种渠道宣传大学生创业园,提高其知名度和影响力。
- 组织创业大赛、论坛等活动,为创业者提供展示平台。
6. "关注创业项目":
- 建立创业项目评审机制,筛选出具有发展潜力的项目。
- 对优秀创业项目给予重点扶持,助力其成长壮大。
7. "强化风险防控":
- 建立风险评估体系,对创业项目进行风险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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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0日,吉林省人才交流开发中心发布关于对《吉林省大学生创业园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公告,欢迎广大师生、市民建言献策!
具体内容如下:为发挥吉林省大学生创业园示范引领作用,提高创业孵化能力和服务水平,进一步推动吉林省创业带动就业工作,吉林省人才交流开发中心起草了《吉林省大学生创业园(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您提出宝贵意见。请将修改意见于9月6日前反馈给中心。 联系人:曹宇 0431-85611112(兼传真)
吉林省人才交流开发中心2024年8月19日
吉林省大学生创业园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完善全省大学生创业园建设,引导和鼓励大学生留吉创业,培育新质生产力,以创业带动高质量充分就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大学生创业园是由各类市场主体、高校及科研院所等创办,以创业促进就业为导向,促进大学生创业创新,培育各类创业实体,为大学生创业提供孵化服务和经营所需场地的实体。第三条大学生创业园建设坚持“统筹规划,整合资源,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的基本原则,各级人社部门建立健全相关政策措施,鼓励社会各类主体充分利用自身资源优势,以多种形式建设和培育大学生创业园。第四条 大学生创业园分省、市(州)、县三级。市(州)级,县(市、区)级标准由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当地情况确定。第二章 申报认定第五条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创业服务载体,运行满1年,且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申报认定大学生创业园:(一)园区运营或建设单位应有明确的园区发展规划。有产权或租赁手续完整的园区场地,总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鼓励各类园区为初创大学生创业者降低创业门槛,提供免费或者低租金的卡位式联合办公区域或者创客空间。(二)有3人及以上拥有相应专业知识和技能的服务团队。能够开展“一站式”创业服务,为园区内创业主体提供场地支持(免费或低租金)、政策咨询、项目评估、创业指导、创业培训、风险评估、事务代理等专业化服务。(三)依据不同层次园区要求,符合场地面积、大学生创业实体数量(大学生自创实体或大学生出资比例不低于30%的合资实体)、创业大学生人数、带动就业人员、管理服务人员和创业导师人数的标准。(四)具有连续孵化功能和孵化周期,建立相应的进入和退出机制(一般周期为3年左右),创业孵化项目需依法经营和用工。(五)有完善的工作管理制度,入驻创业实体不少于10家,具有一定的示范带动效应,并在创业服务方面有创新、高质量、高效率。(六)落实各项创业扶持政策措施,积极配合人社部门开展各项创业活动。第六条 拟申报认定大学生创业园的创业服务载体,需向所在地人社部门所属人才公共服务机构提交以下申请材料:(一)《大学生创业园认定申请表》。(二)园区建设单位相关资料文件复印件,包括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以及场地房产证明或者租赁合同等。(三)园区建设和发展情况报告,包括园区基本情况、管理制度、创业服务、入驻创业实体情况、孵化成效等。其中,创业服务工作开展情况,包括政策执行,创业服务、创业宣传等。(四)园区对入驻实体提供的优惠政策,以及为入驻创业者减免场租、网络、水电、物业服务业等费用。(五)入驻创业实体名单以及创业导师、服务团队名单及岗位责任。第七条 认定程序:(一)园区认定按照逐级认定原则,即申报市(州)级园区应取得县(市、区)级园区资格;申报省级园区应取得市(州)级园区资格。中、省直单位,部属、省属高校可直接申报省级园区。(二)市(州)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所属人才公共服务机构收到材料后,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2个工作日内反馈初审结果,并于7个工作日内组织实地考察,对符合条件的大学生创业园组织评审委员会,采取资料评审与现场答辩结合的方式予以认定。(三)对评委会确认符合条件的大学生创业园向社会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四)对公示无异议的园区,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下发文件,颁发牌匾。第八条 具有独立法人机构的大学生创业园,可以按国家和省里规定对毕业年度及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开展创业培训,按规定享受培训补贴。第九条 将大学生创业园纳入各地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实训中心承接单位,对入驻毕业生提供创业政策咨询、创业指导、创业项目评估及创业培训等全链条创业孵化服务,并指派专人对入驻人员进行考勤等日常管理,为符合条件人员提供补助申领相关材料,依法提供劳动保护。 第三章 管理与考核第十条大学生创业园要建立基础台账、入驻企业档案,准确反映园区建设、入驻企业、带动就业、享受政策等情况。要落实吉林省大学生创业园信息化管理系统的填报工作,及时填报园区的运行情况、相关数据和资料。第十一条建立各级大学生创业园年度考核机制,重点考核园区建设管理和运营情况,考核结果分为合格、不合格两个等次,考核合格的方可享受创业平台扶持政策。考核不合格的需要限期整改。第十二条 大学生创业园应按年度提交园区运营情况报告(包括年度工作总结、创业平台扶持资金使用情况、园区财务报表、孵化成功企业名单、未孵化成功企业名单、当前入驻企业实体名单、园区营收利税总额等),启动年度考核工作。第十三条各级人社部门对本级大学生创业园区有监管考核责任。年度考核采取园区自查和考核组现场考核的方式进行。第十四条各级人社部门定期组织优秀园区、先进创业企业和创业典型评比活动,推广先进经验,开展示范园区建设。
第四章 退出机制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大学生创业园资格。(一)园区内未开展创业扶持工作,运行情况不佳,创业项目处于停滞状态的;(二)拒不配合考核工作,弄虚作假骗取扶持资金的;(三)向入驻企业或个人收取额外费用的;(四)园区场地挪作他用或场地面积未能达到标准的;(五)不具备连续孵化功能,园区性质发生变化的;(六)不能提供相应服务,一年内被创业对象有效投诉三次以上的;(七)不按规定参加考核的;(八)运营主体及园区内创业实体有违法行为的;(九)园区出现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
第五章 省级大学生创业园管理第十六条吉林省省级大学生创业园划分为省级园区和省级示范园区。省级园区:园区面积不小于4000平方米,边界清晰、法律关系明确、可自主支配。园区创业配套服务设施健全完善,有5名以上素质较高、业务水平较强的专职管理人员,其中需含有专职创新创业导师和孵化运营管理人员。入驻大学生创业实体20家以上,吸纳就业和实习的大学生 60人以上,且实习大学生数不超过50%。省级示范园区:专职管理人员数、入驻大学生创业实体数、吸纳就业和实习的大学生人数达到一定规模,孵化成功创业实体数量多或孵化率高,具有鲜明园区特色的省级园区,可认定为省级示范园区。
第六章 附则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来源:吉林省人才交流开发中心责编:常麟祥
设计:毕琳娜 二审:廉兴连 终审:苑广鸿监制:李亚东
李开宇
吉林省人才交流开发中心2024年8月19日
吉林省大学生创业园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完善全省大学生创业园建设,引导和鼓励大学生留吉创业,培育新质生产力,以创业带动高质量充分就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大学生创业园是由各类市场主体、高校及科研院所等创办,以创业促进就业为导向,促进大学生创业创新,培育各类创业实体,为大学生创业提供孵化服务和经营所需场地的实体。第三条大学生创业园建设坚持“统筹规划,整合资源,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的基本原则,各级人社部门建立健全相关政策措施,鼓励社会各类主体充分利用自身资源优势,以多种形式建设和培育大学生创业园。第四条 大学生创业园分省、市(州)、县三级。市(州)级,县(市、区)级标准由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当地情况确定。第二章 申报认定第五条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创业服务载体,运行满1年,且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申报认定大学生创业园:(一)园区运营或建设单位应有明确的园区发展规划。有产权或租赁手续完整的园区场地,总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鼓励各类园区为初创大学生创业者降低创业门槛,提供免费或者低租金的卡位式联合办公区域或者创客空间。(二)有3人及以上拥有相应专业知识和技能的服务团队。能够开展“一站式”创业服务,为园区内创业主体提供场地支持(免费或低租金)、政策咨询、项目评估、创业指导、创业培训、风险评估、事务代理等专业化服务。(三)依据不同层次园区要求,符合场地面积、大学生创业实体数量(大学生自创实体或大学生出资比例不低于30%的合资实体)、创业大学生人数、带动就业人员、管理服务人员和创业导师人数的标准。(四)具有连续孵化功能和孵化周期,建立相应的进入和退出机制(一般周期为3年左右),创业孵化项目需依法经营和用工。(五)有完善的工作管理制度,入驻创业实体不少于10家,具有一定的示范带动效应,并在创业服务方面有创新、高质量、高效率。(六)落实各项创业扶持政策措施,积极配合人社部门开展各项创业活动。第六条 拟申报认定大学生创业园的创业服务载体,需向所在地人社部门所属人才公共服务机构提交以下申请材料:(一)《大学生创业园认定申请表》。(二)园区建设单位相关资料文件复印件,包括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以及场地房产证明或者租赁合同等。(三)园区建设和发展情况报告,包括园区基本情况、管理制度、创业服务、入驻创业实体情况、孵化成效等。其中,创业服务工作开展情况,包括政策执行,创业服务、创业宣传等。(四)园区对入驻实体提供的优惠政策,以及为入驻创业者减免场租、网络、水电、物业服务业等费用。(五)入驻创业实体名单以及创业导师、服务团队名单及岗位责任。第七条 认定程序:(一)园区认定按照逐级认定原则,即申报市(州)级园区应取得县(市、区)级园区资格;申报省级园区应取得市(州)级园区资格。中、省直单位,部属、省属高校可直接申报省级园区。(二)市(州)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所属人才公共服务机构收到材料后,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2个工作日内反馈初审结果,并于7个工作日内组织实地考察,对符合条件的大学生创业园组织评审委员会,采取资料评审与现场答辩结合的方式予以认定。(三)对评委会确认符合条件的大学生创业园向社会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四)对公示无异议的园区,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下发文件,颁发牌匾。第八条 具有独立法人机构的大学生创业园,可以按国家和省里规定对毕业年度及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开展创业培训,按规定享受培训补贴。第九条 将大学生创业园纳入各地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实训中心承接单位,对入驻毕业生提供创业政策咨询、创业指导、创业项目评估及创业培训等全链条创业孵化服务,并指派专人对入驻人员进行考勤等日常管理,为符合条件人员提供补助申领相关材料,依法提供劳动保护。 第三章 管理与考核第十条大学生创业园要建立基础台账、入驻企业档案,准确反映园区建设、入驻企业、带动就业、享受政策等情况。要落实吉林省大学生创业园信息化管理系统的填报工作,及时填报园区的运行情况、相关数据和资料。第十一条建立各级大学生创业园年度考核机制,重点考核园区建设管理和运营情况,考核结果分为合格、不合格两个等次,考核合格的方可享受创业平台扶持政策。考核不合格的需要限期整改。第十二条 大学生创业园应按年度提交园区运营情况报告(包括年度工作总结、创业平台扶持资金使用情况、园区财务报表、孵化成功企业名单、未孵化成功企业名单、当前入驻企业实体名单、园区营收利税总额等),启动年度考核工作。第十三条各级人社部门对本级大学生创业园区有监管考核责任。年度考核采取园区自查和考核组现场考核的方式进行。第十四条各级人社部门定期组织优秀园区、先进创业企业和创业典型评比活动,推广先进经验,开展示范园区建设。
第四章 退出机制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大学生创业园资格。(一)园区内未开展创业扶持工作,运行情况不佳,创业项目处于停滞状态的;(二)拒不配合考核工作,弄虚作假骗取扶持资金的;(三)向入驻企业或个人收取额外费用的;(四)园区场地挪作他用或场地面积未能达到标准的;(五)不具备连续孵化功能,园区性质发生变化的;(六)不能提供相应服务,一年内被创业对象有效投诉三次以上的;(七)不按规定参加考核的;(八)运营主体及园区内创业实体有违法行为的;(九)园区出现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
第五章 省级大学生创业园管理第十六条吉林省省级大学生创业园划分为省级园区和省级示范园区。省级园区:园区面积不小于4000平方米,边界清晰、法律关系明确、可自主支配。园区创业配套服务设施健全完善,有5名以上素质较高、业务水平较强的专职管理人员,其中需含有专职创新创业导师和孵化运营管理人员。入驻大学生创业实体20家以上,吸纳就业和实习的大学生 60人以上,且实习大学生数不超过50%。省级示范园区:专职管理人员数、入驻大学生创业实体数、吸纳就业和实习的大学生人数达到一定规模,孵化成功创业实体数量多或孵化率高,具有鲜明园区特色的省级园区,可认定为省级示范园区。
第六章 附则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设计:毕琳娜 二审:廉兴连 终审:苑广鸿监制:李亚东
李开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