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抢红包游戏是否构成赌博,需要根据以下几个关键点来判断:
1. "目的性":如果参与抢红包的目的是为了营利,而非简单的娱乐,那么这种行为可能涉嫌赌博。例如,有人通过抢红包的方式组织赌博活动,利用红包作为赌注。
2. "组织性":如果有人组织、引导、参与以微信红包为形式的赌博活动,那么这种行为可能构成赌博。组织者通过设定赌注、提供赌博平台等行为,使赌博活动具有系统性。
3. "参与人数":如果参与抢红包的人数较多,且存在明确的赌博规则,那么这种行为可能涉嫌赌博。
4. "赌博规则":如果抢红包的游戏设定了明确的赌博规则,如“抢到特定金额的红包即为赢”,或者“红包金额由系统随机生成,与赌博结果相关”,那么这种行为可能涉嫌赌博。
5. "营利性":如果有人通过抢红包游戏从中获利,如收取手续费、提供赌博平台等,那么这种行为可能涉嫌赌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综上所述,微信抢红包游戏是否构成赌博,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如果存在上述提到的赌博特征,那么这种行为可能涉嫌赌博。建议大家在参与此类活动时,要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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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今,微信几乎成为每个人手机中的必备软件。节日期间,微信群中的“红包”也出现的越来越频繁。你知道么?“红包”游戏同样存在着潜在的法律风险。
典型案例 何某、吴某、单某等人在过年期间建立微信群,并拉人进入该微信群参与“抢红包”活动。何某在该群制定规则,群内成员每次发288元的四人抢红包,由抢到红包金额倒数第二小的参与者继续发下一个红包,每发放一次支付给群主人民币20元;由于微信红包存在限额,如当日限额已满需要他人代发,则还需要支付给代发者8元。后该群被举报,该微信群成员最多时达50余人,发放红包500余个,涉案下赌资10万余元。
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何某、吴某、单某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分别处以不同金额的罚金。
法条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赌博罪】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罪】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一、关于网上开设赌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 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等传输赌博视频、数据,组织赌博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开设赌场”行为: (一)建立赌博网站并接受投注的; (二)建立赌博网站并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的; (三)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的; (四)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的。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3万元以上的; (二)赌资数额累计达到30万元以上的; (三)参赌人数累计达到120人以上的; (四)建立赌博网站后通过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 (五)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 (六)为赌博网站招募下级代理,由下级代理接受投注的; (七)招揽未成年人参与网络赌博的; (八)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律师解答:微信抢红包是一种娱乐活动,本身不具有违法性,但如果利用这种合法的娱乐方式,去制定用于盈利的规则,通过抽头收银牟利,性质就发生了变化,从普通娱乐变成了非法牟利的犯罪手段。
本案被告人建立涉赌微信群,制定赌博规则,通过微信抢红包的方式定输赢,并按照输赢比例抽头获利,就是一种为赌博提供场所、设定赌博方式、运筹赌博资金的组织赌博行为,其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
律师提醒 点赞收藏 李 理 国浩律师(合肥)事务所

亲友间日常互发红包、主要为联络感情、活跃气氛等,且不涉及到营利目的,并不违法。其与网络赌博的区别在于是小额互发、没有获利抽头,可视为赠予。但如果是以营利为目的的抢红包群,群主或者发包手等存在抽成获利情况就有可能涉嫌赌博。在此提醒大家,为了自身和家庭的健康,应提高警惕,远离赌博。在生活中,要学会带着娱乐和喜庆的心态去对待红包,而不寄望靠抢红包赚钱发财,这才是浓浓年味应该有的味道。策划安徽省法治宣传和研究中心安徽省律师协会 
编辑:陶友慧 张倩 审核:欧元军 安徽省司法厅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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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被告人建立涉赌微信群,制定赌博规则,通过微信抢红包的方式定输赢,并按照输赢比例抽头获利,就是一种为赌博提供场所、设定赌博方式、运筹赌博资金的组织赌博行为,其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