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个资法第八条第二项中,规定免告知之项目 - 『告知将妨害第三人之重大利益』有哪些适用情况

找遍相关书籍以及Google,都找不到相关的适用情况,笔者想到下列情况也许可以适用:在直接蒐集行为上较少见,可能是『邻居发现有家暴夫对其妻子施暴,在不告知家暴夫的情况下蒐集其家暴的事项以便能报警,若对该家暴夫进行告知之行为,将可能蒐集不到其施暴之证据,影响其妻子之人身安全』。在间接蒐集中,所称『深喉咙』即可用此项来保护祕密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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